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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十年前的制度创新如今因缺乏足够约束而显得乏力,气候行动与目标的差距不断扩大。

文|老木 

《巴黎协定》在2015年在巴黎气候大会(COP21)上达成到现在已经满十年,我们理应召开COP31。实际上今年的序号排到COP30——由于疫情原因,本应在2020年召开的COP26挪移到了2021年,这才出现了1994年开启的年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大会历史上罕见的空缺。2020年作为《巴黎协定》五周年,当时的纪念活动在网上低调进行。现在回看,2020年真是个名副其实的分水岭,此后“安全”成为各国的头等大事,不论“安全”的内涵如何理解。结果可以想象,一旦安全至上,效率自然要受到折损,而气候治理效率受到的影响首当其冲。 

悲观与乐观

这个年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气象组织、全球碳计划等散布“绝望信息”的常客,继续以年度排放差距报告(Emission Gap Report 2025)、全球碳排放数据温室气体年报(Greenhouse Gas Bulletin)揭示人类面临的严峻形势。与此同时,关于《巴黎协定》十周年的文章纷纷出炉,评价都十分积极正面,既实事求是也满足人们心理所需:一方面《巴黎协定》确实开启了以“全面参与”为特征的全球气候治理新征程,另一方面,在与1.5°C相关的气候指标几乎全面失守的当下,保持信心十分重要。

 

《巴黎协定》的诞生与本世纪第二个十年的良好氛围密切相关。各国经过4年(2011-2015)紧锣密鼓的准备,怀着一定要达成个协议的强烈政治意愿汇集巴黎——有协议总好于无协议——该坚持的坚持、该妥协的妥协,再辅以某些不可避免的“绿屋”操作(即非正式磋商),最终达成了这个面面俱到、各取所需、仍需继续发展壮大的成果。

全面参与的基础是“国家自主”,特别针对每五年提一次的国际承诺,即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简称NDC),但力度如何完全由缔约方“自下而上”决定,《巴黎协定》对此无明显约束力。如果说它还有一些“自上而下”色彩的话,其第十三条规定的强化透明度框架(Enhanced Transparency Framework)具有程序上的强制性,但如果履约不力,缔约方所面对的遵约机制也以促进性为原则,并无实质罚则;类似地,第十四条规定的全球盘点(Global Stocktake,简称GST)也属于规定动作,但只能对集体进展进行评价,不涉及缔约方个体。第一次全球盘点已于2023年COP28时结束,明确地显示了全球集体行动与长期目标之间的差距。而这个差距怎样能得到弥补?显然无解。

目标与差距

到2025年9月30日,共有64个《巴黎协定》缔约方正式提交了NDC3.0 (即针对2035年的NDC目标),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只占全球排放的30%。10月底,基于这64份报告,公约秘书处发布的综合报告指出,如果这些NDC3.0能如期实施和实现,这些国家的2035年温室气体排放大约可比2019年低17%。进一步研究认为,考虑9月联大会议上提出的一系列新NDC3.0,2035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约比2019年降低10%。而第一次全球盘点结论认为,要守住1.5°C目标,2019年至2035年间的排放降幅应达到60%,2°C目标要求降低37%。回看NDC2.0(2030年NDC目标)综合报告,2030年全球排放预计只比2019年降低2.6%,而1.5°C目标要求的降幅为43%。从字面上看,两轮NDC提出之后,减排差距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原本希望通过“NDC—全球盘点—更新NDC”的闭路循环逐步提高力度、缩减差距的机制设计暂时也失效了。

所以,《巴黎协定》“大而弱”也是个不争的事实。在地缘政治危机和大国博弈抢夺焦点的年代,作为“软法”的国际环境公约更显得力不从心,持续强化的节奏异常迟缓。《巴黎协定》的基础虽好,可惜生不逢时。 

当好的国际合作氛围悄然逝去,人们都变得“尖刻”起来,“无协议好过坏协议” 的思维替代了原有的万众一心达成协议的决心。但好坏如何判断,简直南辕北辙。一些人的美食在另外人眼里可能就是毒药。君不见,2025年8月,历时三年、六轮谈判的塑料污染控制协议最终以失败告终,是否再谈还要等待今年年底的第七届联合国环境大会决定。根本分歧在于,是否从源头控制塑料相关化学品的生产,“石油国家”与以欧盟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雄心联盟在这个问题上矛盾尖锐,互不退让。后者坚决不同意一个只强调循环利用和末端治理的协议,搭桥方案再也不能奏效。

再一个例证,2025年3月,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第62次全会(IPCC-62)虽然“勉强”通过了第七次评估报告(Seventh Assessment Report,简称AR7)三个工作组报告的大纲, 但关于AR7的时间进程没有达成一致,也是史上首次。

此外,纯技术性质的《碳移除和碳捕获、封存及利用方法学报告》(Methodology Report on Carbon Dioxide Removal Technologies, Carbon Capture Utilization and Storage,以下简称CDR报告)也成了激烈辩论中的无辜牺牲品,大纲受阻。会议中,IPCC副主席迪安娜·乌尔格-沃萨茨(Diana Ürge-Vorsatz) 对“修改我们一直接受的表述、质疑我们一直进行评估的科学内容”表示严重担忧。2025年10月下旬举行的IPCC-63终于通过了CDR报告大纲,但依然无法结束AR7时间线磋商——IPCC评估报告周期是否能和全球盘点周期保持一致,各方依然针锋相对。 

现实与预期

所以,我们能对COP30报以怎样的期待呢?巴西总统提出的“热带森林永久基金”( Tropical Forest Forever Facility)所遭遇到的冷遇让我更加担心,虽然对巴西强大的外交和协调能力保持一直保有信心。

尽管处于低谷期,在全球气候治理史上2025年依然是值得书写的一年。7月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关于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以下简称“咨询意见”)正式发布,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普遍认为这是“气候正义”的一次胜利,对解决未来可能的气候争议有重要参考价值

通读意见,可以明确感知到它对NDC的“自下而上”自主性提出了颠覆性质疑。意见指出:通过对《巴黎协定》相关条款的详尽解读,结合“尽职”(due diligence)原则,国际法院认为NDC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完全“国家自主”,而是受到《巴黎协定》的特别标准约束,而这个标准就是《巴黎协定》第二条设定的长期目标:远低于2°C,争取1.5°C。此外,意见也认为,化石燃料生产和消费、为化石燃料开采提供许可、向化石燃料提供补贴都可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成为一个主权国家没有承担保护气候系统责任的事实;同时,国家还具有管控私营企业相关行为的责任,如果在这个方面有所疏忽,也构成国家没有“尽职”的失败事实。如果说第一次全球盘点成果所述 “告别化石能源”只是个简单的“鼓励”,缔约方可视国情酌情采取行动,咨询意见将不作为上升为一种可能的“不法行为”,语义十分严厉。

虽然该咨询意见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有限,但足以给各国施加不小道义压力。相信这一对各国气候责任和义务的法律解读会在COP30会场上被不断提及和放大,但实质影响几何就难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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