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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张树伟

“一个办法是,将2026-2030年与2031-2035年的排放进行比较。”

▲河北省张家口的一座发电厂。图片来源:Chen Xiaodong / Alamy

最近,如何衡量巴黎气候协定的1.5度温升目标成为热点。2015年的协定文本中阐述到,"努力将相比工业革命前气温升幅限制 1.5 °C"。但如何衡量这一温升?应该用多长时间观察期衡量对比?联合国IPCC第6次评估报告中,采用了20年的观察期。有科学家建议选择一个年份为中间点,往后看过去十年的历史数据,同时往前看未来十年预测的数据。

无论采用哪种衡量设定,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地球的温度在各个时间尺度上都有波动周期性,比如白天和晚上周期变化,不同月份渐变,以及一年四季循环,以及存在人为排放之外的气候因素,比如太阳黑子、厄尔尼诺等等。

类似地,一个经济体的碳排放水平变化也并非呈线性的上升或者下降。本文希望讨论如何设定能使得中国碳达峰目标变得可衡量?毕竟,碳达峰这一目标与1.5度全球气候目标有类似的复杂性。

  如何才算“达峰”?

即使是一个排放已经具有长期下降趋势的经济体(比如欧盟),其不同年份由于经济、社会、气候乃至突发因素,仍旧具有明显可见的波动性。比如德国2020年相比1990年减排40%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是新冠疫情的“功劳”,而非结构性变化。2020年之后,排放又重新上去了。这符合预期。这种规定单一年份排放的政治性目标,它可测量,具有与政府治理体系兼容的可操作性。因此,尽管忽略了周期性因素,但是它仍然是世界各国承诺目标普遍采用的做法。

2020年,中国提出了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国际承诺。2060年的碳中和目标是明确的——40年内不断降低碳排放,最终实现排放总体中和,这是可测量的。

但是,2030 年碳达峰目标并不如此。因为它并不是对2030年本身的要求,而是对之后年份的排放动态有要求。“达峰”目标的精确含义是:那个时点之后的排放水平,要低于之前年份的。因

此,如果把达峰以充分和必要条件来理解,2030之前的行动只是实现达峰的必要条件,而碳达峰充分条件,是在 2030 年之后的年份来验证是否“已经达峰“。得在 2030 年事后很多年,才能百分之百观察确认这个目标的实现与否。

因此,衡量“碳达峰”必须考虑多年的变化情况。设定多长的“观察期”成为一个必须提前明确的问题。

  10年观察期建议

排除极端事件影响,中国过去30年碳排放增长率的波动区间大体在0-10%之间。从1990年算起,中国年度能源消费与排放动态经历了几个明显的阶段。而一个完整经济周期一般在10-12年。

2002年前,属于经济起飞的起步阶段,从1990年年均排放增长在4.4%;2002年加入WTO之后进入经济增长的“黄金十年”,同时煤炭消费比重不降反升,石油价格达到历史高位138美元的时期,年均排放增长9.7%。之后的10年,随着经济增速的逐步回落以及节能减排政策强度加码,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煤炭比重下降明显,年均排放增长3%。

▲中国排放增长的三个阶段(1990-2022 年)。来源:Our world in Data

未来如何变化?没有人可以精确知道未来,它仍处于随机状态。假设某年(比如最近可再生装机巨量增长的几年),可再生能源增量大于了新增的能源总需求,那么当年化石能源消费下降,排放增长率小于零,也就是下降。这在数学上无疑是正确无误的。但是,它对随后年份的变化鲜有含义,因为现实发展并不是连续单调的。
 

基于过往历史规律与未来的随机性质,10年左右的排放观察期大体可以覆盖完整经济周期,我们在这一前提下讨论衡量碳达峰。

如果以2030年为中间点,2031-2035年的排放平均值小于了2030年的水平,那么逻辑上可以认为是达峰了。考虑到2030年单一年份仍具有短期因素影响,那么可以将这一年份进一步向历史追溯,体现其他短期因素的影响,比如2026-2030年的平均排放去比较。这样的十年观察期大体覆盖了一个完整经济周期。如果后五年(2031-2035)的排放平均值不大于前五年(2026-2030),可以认为自然“达峰”了。无论如何设定,可衡量性的规定必须提前给出,以提供政策与法律认定方面的含义。

  一个2026年前的中期目标

以上方式,解决了2030年目标现实中的可衡量问题。但是与此同时,它也揭示政策相关的额外问题:要判断中国的达峰气候目标是否完成,我们必须至少等到2035年。

这相比我们目前的时点,仍旧显得太远了。我们需要一个更近期的可衡量目标,特别是考虑到目前的主要政策动向。

种种迹象表明:为了更快有效减少排放,中国需要改弦易辙,特别是涉及煤电发展与电网体制改革方面。目前各项预期、政策与计划,把所有重大改变似乎都推到了2030年以及之后。这给我们一种感觉:2030年前后很多领域需要“惊天一跃”式的改变。

笔者认为,在2025-2035年期间设定其他可衡量目标是有意义的。比如能源结构、可再生能源占比乃至能源消费与碳排放总量。它不至于把过多的部门改革任务推向2030年之后,从而造成到时候“太迟了”的风险。

▲作者根据各种公开材料整理

 可衡量的“达峰”目标

2023年,习近平主席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双碳”目标是确定不移的,但达到这一目标的路径和方式、节奏和力度则应该而且必须由我们自己作主,决不受他人左右。这一点是充分合理的。

一个良好的气候减排目标,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具有雄心,可信度和一致性。但是在此之前,它起码应该是可测量的。这构成了目标是否可信,是否具有雄心判定的基本前提。

判定未来目标是否可行的困难在于,未来具有不确定性。对于2060年目标,我们还可以通过模拟或评估,通过今天的政策力度推测其可信度。

但是,对于“碳达峰”的评估,在时间尺度上将会更长。因此,明确一个较短的观察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也可以作为协调国际承诺与国内减排议程的工具。

笔者建议,结合十五五规划(2025-2030)与十六五(2031-2035)规划,设定十年观察期,2030年达峰目标的衡量可以定为“2031-2035年平均排放不高于2026-2030年平均”。这也意味着:2036年前可以判断达峰目标是否完成。

另一种可能是,2025年,各国将更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简称NDC)。如果设定碳排放总量作为目标,那么衡量将更加简单直接。这关系到中国气候承诺目标是否会进一步加强,也将成为国内政策与国际气候治理层面的重大突破。

本文首发于中外对话网站。

■ 张树伟,能源系统分析博士,高级工程师,卓尔德环境(北京)中心首席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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