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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015
张春
 
中国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件环境公益诉讼案胜诉,该案有多项处理方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图片来源:自然之友
 
2015年10月29日上午,于2015年第一天立案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位于福建省(中国东南沿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胜诉。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2015年1月1日)后的第一件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认为该案胜诉是环境公益诉讼划时代的开端——因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条款后一年多时间没有真正的草根NGO成功提起过公益诉讼,只在《新环保法》生效以后,才使得草根NGO提出的诉讼被立案,并胜诉。
 
该案件发生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非法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在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采情况下,还雇佣挖掘机在矿山边坡开路,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4年7月28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三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随后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清除采石设备和废石,并恢复林地的植被。
 
法院判定败诉方支付原告律师费和合理办案费用16万,以及诉讼费3万,并限期5个月恢复当地生态功能,并补偿破坏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27万,若到期没有完成,则需另外负担生态修复费用110.19万元。
 
王灿发认为该判决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一则,这起诉讼是在生态破坏后要求生态修复,而之前的诉讼都是和污染有关。南平中院不囿于陈规,在最高院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就承认原告主体资格的意义重大。自然之友在2010年6月重新登记为新名字“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讼日期离它最后一次登记不满5年(新环保法规定满5年,但司法解释承认连续从事环保工作5年亦可)。但是法院仍旧根据自然之友提供年检证书和工作报告承认其之前的环保工作。中国的NGO会因为负责人变更等原因重新登记,这种把一个机构连续工作的年限累计做法,让很多的NGO得以获得起诉资格。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部门总监葛枫对判决结果也很满意。她特别提到对律师费的判定:“以前没有这么高的律师费的支持。这对本来经费就不宽裕的NGO来说,很重要。”另外,判定被告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是在公益诉讼送案件中一个新的提法,法院也予以支持。葛枫认为这些对后续的案件都有很强的示范价值。
 
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立案之前,被告已经是因为非法侵占农地获刑,当地检察机关具有完整有力的证据,这对案件的胜诉至关重要。并且,该案中,福建南平中级法院态度非常积极,从受理到审理到最后判决,都做了大量工作,并且不受传统观念的束缚。
 
而其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同机构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自然之友今年提起的公益诉讼有6起立案,3起没有立案。2014年底江苏泰州1.6亿天价环保案,自然之友之前要求追加被告被驳回,又在今年8月得到受理。葛枫感觉立案已经不算难。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案北京环境律师胡玉来也对中外对话说,目前他经手的案件还算顺利。
 
不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就不太顺利。绿发会今年提出21起诉讼,只有5起立案,8起被驳回,还有6起至今没有音信。之所以难在“门槛”上,葛枫和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都认为,和地方法院办案能力以及司法独立性关系比较大。“法院大多持谨慎的态度,一来可能担心受理会给地方政府带来不利;二来大多数法院没有接触过公益诉讼,怎么处理,怎么判决,这些技术难点他们还不明确。”他说。
 
“有个案件,我们年初就提起了,现在还没有立案。因为我们提起诉讼的当地中院没有生态环保法庭,基层法院有,我们就申请在基层法院立案。结果一等就等到现在,也没有消息。”葛枫说。
 
马勇认为,有环保法庭、经济发展领先的地区要开放一些,中西部就困难。绿发会8月在天津提起的“康菲石油”公益诉讼案已获得立案;而在内蒙古的遭遇颇为特别:他们今年提起的21起案件,有11起是针对中国北方腾格里沙漠化工排污事件,其中宁夏中卫8起诉讼,阿拉善3起。宁夏中卫中院在9月以“主体资格不符合”为由驳回上诉,阿拉善中院则没有消息。
 
自然之友不再把重心放在争取立案上,转而注重搜集证据来应对审理过程。但主要在中西部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可能还要在立案上耗些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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